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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型科技创新模式带来了大量专利共有的情形,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但新增规定仍然回避了专利共有的性质,相应的也就缺失了很多以此为基础的专利共有制度规则。将专利共有界定为特殊的按份共有,并进一步规定共有专利的实施、许可、管理、转让、出质、承继和终止等问题以建构相对完善的专利共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