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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离不开分权制衡理论的运用和实践。司法权力的划分被划分为三种权力,分为“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本文阐述了司法权的三次分权与制衡,并指出司法制度的演进,实际上就是司法权不断分权并制衡的结果。而司法职权的配置,正是这些司法权力“分权”后,为实现各种制衡,在各个“警、检、法”等机关之间的不同分配,即各种司法权能的排列组合。最后对我国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各司法权能的调整与改革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