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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构成与属性,立法上作了不同规定,司法上适用双重标准,学说上存在多种解释。其根源在于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责任性质存在逻辑矛盾、责任保险缺失下学校在与家庭的利益博弈中获胜。传统理论常从单一场域讨论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无法克服自身解释论上的矛盾。从解释论而言,应当区分未成年人致害场域、明确监护职责与法定注意义务,如此方可一窥监护人责任之多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