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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唐六典》卷6记载:“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对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涵义及其法律效力进行了高度概括。笔者在从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法制文书研究”课题的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也对新发现的唐式资料给予了密切关注,现把其中涉及到的唐式资料辑录出来,以供法史学界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