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刑事科学技术如何更好的适应“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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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形成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的重要手段,在查明事实真相、侦查破案、执法办案和案件诉讼中都发挥着支撑作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提供获取刑事证据新手段的同时,也对获取刑事证据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越来越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而现代社会的网络化,使得高科技犯罪出现了一系列新特点:诸如更高的隐蔽性、犯罪主体的高智商化、犯罪行为的超时空性、犯罪行为的高危害性等,所有这些特点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获取这类犯罪的证据越来越难。尤其是实施犯罪者多为拥有高技术的个体,而侦查和鉴定犯罪证据的司法人员却普遍缺乏相关的技术。由此,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侦破高技术犯罪、获取刑事证据提出了新的挑战。《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一书将刑事证据规则定义为: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准则。换句话说,就是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准则,其核心是证据的可采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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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膜穿孔是耳鼻喉科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性疾病,客观、准确的诊断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笔者对本单位近三年来33例有完整资料的鼓膜损伤鉴定案例进行分析.论述了鼓膜损伤原因和机制,分析了外伤性鼓膜穿孔诊断要点,病理性鼓膜穿孔诊断要点,和造作鼓膜穿孔诊断要点。并总结了鉴定注意事项。鼓膜穿孔的检验鉴定中,还需要做到不断地学习巩固基础理论,扎实地提高专业技能,更新旧的传统观念: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案情
法医临床鉴定中眼部外伤致眶部骨折非常常见,在临床上早期不易诊断,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问题也比较多,笔者就近年来的64例外伤性眼眶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对解剖结构、损伤好发部位、临床表现、损伤机理进行分析。并总结了鉴定中注意的问题。法医工作者在对钝性暴力作用于眼部受到损伤时进行伤情或伤残鉴定时,应考虑到眶譬的内侧壁骨折。在眼眶横断面扫描未发现有眶壁骨折时,一定要再行眼眶冠状位的薄层扫描。眼眶冠状位薄层扫
旧标准对肋骨骨折的损伤设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的区分,其中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可评定为重伤;新标准对肋骨骨折的损伤有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三级的区分,其中肋骨骨折6处以上可评定为轻伤一级。由此可见,新标准中缺失对肋骨骨折的重伤评定条款。但新旧标准总则对重伤的定义相同,均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笔者认为,肋骨骨折6处以
本文阐述了疑难下肢动静脉损伤程度重新评定1例,被鉴定人小腿伤后大量出血,自述伤后出现昏迷症状,但病历记载其血压、呼吸、脉搏等数值均在正常范围,无休克相应症状记录,现有材料不能反映其确切出血量,故原鉴定以失血性或创伤性休克适用司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是不合理的。该损伤程度鉴定案例反映出原1990版轻重伤鉴定标准在原发损伤导致的必然医疗创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上存在漏洞,尽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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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张某某遭他人持物打击,致左腕开放性损伤:左桡骨远端不完全骨折,左腕尺侧屈肌、伸腕肌腱、拇长伸肌腱、指总伸肌腱等断离,尺动脉、尺神经损伤,临床行手术治疗。根据病史对损伤的描述,结合检查所见,张某某左手腕损伤经治疗已疤痕愈合,腕背至腹侧疤痕呈细条状,边缘整齐,说明该伤是由锐利刃缘的致伤物所致,符合锐器致伤特点。由于病史记录中无左腕部创口长度记载,但根据被鉴定人左腕部损伤的部位、形态、程度及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