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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认识与落实步履维艰,任重道远,尤其是在犯罪人属于坏人、刑法就是打击犯罪工具的语境中。本文就刑法社会保护的边界与限度问题进行论述,得出如下结论:刑法的社会保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边界,否则刑法的社会保护不但可能丧失正当性,而且也会最终失去效率。刑法的社会保护边界就是基本的人权,即当刑法的社会保护涉及基本人权的确认、尊重与捍卫时,刑法就必须保持基本的克制、理性与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