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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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39岁.2014年1月2日晚,因感情问题被他人用刀捅伤右腰部,伴伤口处疼痛、出血,急被他人送至医院.查体:右腰部有一长约3.6cm刀刺伤口,探查:深约11cm,给予伤口清创缝合.诊断:右腰背部刀刺伤.被鉴定人李某认为已构成轻伤二级,坚持不出院,并多次来鉴定中心要说法.本案例中被鉴定人右腰部创口长度为3.6cm,超声测量的盲管创道长度为7.5cm。因此认定被鉴定人之盲管创的创道长度为7.5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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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山西 晋中 030600 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 山西 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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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39岁.2014年1月2日晚,因感情问题被他人用刀捅伤右腰部,伴伤口处疼痛、出血,急被他人送至医院.查体:右腰部有一长约3.6cm刀刺伤口,探查:深约11cm,给予伤口清创缝合.诊断:右腰背部刀刺伤.被鉴定人李某认为已构成轻伤二级,坚持不出院,并多次来鉴定中心要说法.本案例中被鉴定人右腰部创口长度为3.6cm,超声测量的盲管创道长度为7.5cm。因此认定被鉴定人之盲管创的创道长度为7.5cm,不达轻伤二级。应根据《新标准》第5.11.4b条(体表损伤一处创口或瘫痕长度1.O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右腰部盲管创,应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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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时应充分运用相关学科的临床和理论知识,对自然疾病与医疗过错的之间主次关系的进行科学的分析。由于医疗损害鉴定对临床和理论知识的依赖程度更高,因而对鉴定人的自身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对被鉴定人自身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进程和影响因素有了正确全面的认识,才能对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作出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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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受改革开放大趋势的影响,诸多新兴意识形态逐步扩展到本市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受此影响我市辖区内的刑事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的转变,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挑战,本局紧抓发展机遇,加大投入,科技强警,积极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建设,DNA技术的发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
2014~2016年,鉴定中心采用张绍岩等《中国人手腕骨成熟度评价方法-中华05》骨龄鉴定方法共进行河南省内更改户籍的骨龄鉴定302例.更改户籍的原因为户籍有误影响升学、就业、入伍等.302例被鉴定人全部为汉族.具体情况见下表:上表中更改户籍鉴定的鉴定意见与被鉴定人自报年龄符合率为±0.3岁;均取得了被鉴定人及其家属的认可,无一例提出异议.
2017年01月10日22时许,高某被他人用刀捅伤后住院.高某于2017年1月11日1时以被他人刀捅伤面部3小时为主诉入院,查体:头颅五官无畸形,面部布满血迹,右侧下颌至颌下部有两处伤口,相距3cm,为贯通伤口,长度分别为3cm、2.5cm,边缘整齐,伤口内可见活动性出血并有积血,.伤后意识清,无抽搐、恶心、呕吐及大小便失禁.入院后给于清创缝合对症治疗.笔者以为本例创口位于面部和颈前三角区,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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