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世纪90年代,新经济的崛起引发了第五次并购浪潮,战略并购是这次并购浪潮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前面四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并购直接降低成本、获取利润。但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并购的动机主要是获取或巩固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获利。许多并购案都是交易双方出于战略考虑而寻求优势互补,共同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在研究和开发活动节奏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以及市场获利机会稍纵即逝的今
【机 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
【出 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90年代,新经济的崛起引发了第五次并购浪潮,战略并购是这次并购浪潮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前面四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并购直接降低成本、获取利润。但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并购的动机主要是获取或巩固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获利。许多并购案都是交易双方出于战略考虑而寻求优势互补,共同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在研究和开发活动节奏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以及市场获利机会稍纵即逝的今天,为了紧跟市场的潮流、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加快推陈出新的步伐,非常多的企业选择了兼并收购、甚至是马不停蹄的系列兼并收购。
其他文献
企业并购重组仅仅是工业企业的行为么?并购重组能否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认为,并购重组运用得好,不仅会强有力地促进中国工业企业的发展,也将是中国农业经济的重大历史机遇。如果我们放开视野,科学界定“并购重组”命题的内涵与外延,透彻理解其内在动力和原因背景,合理引导,稳步实施,在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同时,必将推进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进程,带动中国农业的发展。
并购之后相关的管理活动称为并购后的整合(Post MergerIntegration,简称PMI),它是将两个或多个公司组合为一体由共同所有者拥有的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一门艺术。已有的资料显示,决定并购成败最关键的环节可能就是整合。按照理论出发点的不同,国外对整合的研究基本可分为三派:战略学派、组织行为学派和过程学派。“战略学派”主要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并购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及其在整合中的实现;二
兼并收购活动在国内外频频出现,并购规模以及对经济的影响愈加深远。这一经济活动已经引起了学者和商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并已产生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作为直接影响并购成败的重要环节——并购后整合(Post Merger Integration,简称PMI),其重要性更是在研究成果中屡被提及。1987年麦肯锡公司对116家并购公司的研究表明,在不少于61%的失败并购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并购后整合进展缓慢。1
国际并购中的企业文化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热门课题,论著甚丰,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近来企业文化研究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研究企业文化、立意广。很多学者注意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国际并购重组中企业文化问题格外突出。对我国而言,80年代有过文化大讨论,特别是关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讨论,90年代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文化问题又重新提出来,随之而来的是企业文化重建论,重振论
合并和收购并不仅是实物资产或可衡量物品的获得。并购是通过有效的人员交流和利用并购前管理层的文化带来变化的过程。它也包括不可量化的方面。并购的过程使机构更臃肿。如果并购后决策过程更加迟缓,它就是无成效的。逻辑上讲,由于体态笨重,大象确实跳舞很慢。相似的,笨重的企业,尤其是上层笨重的企业,倾向于更加官僚化和程序化。在这种并购的过程中,灌输项目思维似乎为成功管理并购过程提供了圆满答案。项目思维最适合应用
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讨论“企业并购”是相当困难的课题,困难之一来自于研究对象在内涵及外延上的不确定性。中国的“企业”一度主要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由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制。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引入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分类方式,先后在1994年、1997年和2000年实施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浪潮风起云涌,成为企业投资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有许多企业积极探索和利用并购重组方式,取得了快速发展。在这里,拟通过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开展企业并购重组的实践,就企业并购重组工作谈一些体会,同时就企业并购重组中在法律法规等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
公司合并(Merger)的焦点之一是协调股东(Shareholder)、公司(Company)及公司债权人(Creditot)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是问题的难点。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模式:一种是直接清偿或者设定担保模式(简称直接清偿模式),即在公司合并协议或者草案拟定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由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公司予以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德国和我国公司法属于
理论界和业界一致赞同,公司并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协同效应,尽管许多并购的效果并不理想(Heman and Lowenstein,1988;Jensen and Ruback,1983)。尽管不同的企业进行并购的动机各异,有的是为了更大的市场份额,有的是为了企业的规模效应,有的是为了低成本更迅速地进入新的行业,在中国,有的并购则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地位或改善地区的经济结构。但是,所有的并购本质上都
党的十六大提出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将讨论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都涉及到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形成了大量国有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目前,各地国企改革和国资处置(即出售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出现热潮,而且这一热潮正好与我国经济新一轮高速增长、民营企业新一轮高速发展相吻合。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国资处置而实现迅速扩张,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