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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年探索,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出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研究生教育的"混合产品"属性决定其不能如公共产品般由政府分担全部成本,而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要求各受益主体共同分担教育成本。但因研究生教育的特殊产品属性及其收益的时滞性和无法准确衡量,在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时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和分担基准成为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