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笔者认为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骨折损伤鉴定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结合相关的案例资料,表述了笔者对骨折鉴定的看法:一,根据医院临床诊断,鼻中隔骨折绝大部分是软骨骨折,可以不去考虑,但个别案例中的骨性部分骨折,鉴定人员在鉴定标准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依据颅骨骨折的标准去下结论,又感觉太笼统。二,筛骨骨折、梨状骨折,尤其是筛骨板骨折、筛骨垂直板骨折,因为骨质较薄,外伤后较易形成骨折,但在临床上大多数
【机 构】
: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警大队264200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264200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笔者认为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骨折损伤鉴定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结合相关的案例资料,表述了笔者对骨折鉴定的看法:一,根据医院临床诊断,鼻中隔骨折绝大部分是软骨骨折,可以不去考虑,但个别案例中的骨性部分骨折,鉴定人员在鉴定标准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依据颅骨骨折的标准去下结论,又感觉太笼统。二,筛骨骨折、梨状骨折,尤其是筛骨板骨折、筛骨垂直板骨折,因为骨质较薄,外伤后较易形成骨折,但在临床上大多数无相应症状及并发症,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就人体损伤而言比较轻微。三,这类骨折用传统的放射线检查较难发现,绝大部分被忽视忽略了,而新的CT技术(最小层厚在我们当地已经能够达到0. 33毫米)却一清二楚,在最小层厚进行扫描,筛骨纸板甚至更小的听骨链损伤都会被发现。笔者认为,应该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标准来规定这一类检案的鉴定情况。
其他文献
这是一篇与其说是分析性或批判性,不如说是描述性的论文,旨在为欧洲人权公约之下形成的国际法律秩序对欧洲各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犯罪起诉所产生的影响提供一个概貌。希望对选出的两个金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例的讨论能够体现公约所创造的法律体制的特色所在,尤其是对“无罪推定”和“沉默权”这两项基本原则内容的洞察。本文最终的目标是,为欧洲人权法学的兴起对于成功地起诉和惩罚犯罪所造成的困难,给读者提供一个粗略的印象,
近年来,法律界对虚假诉讼现象开展调研并形成相关成果及规范性意见,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虚假诉讼现象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及时识别、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使其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是一个需要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诉权保障和诉权限制间实现平衡的问题。对此,建议坚持严密防范、深入调查、审慎识别、严厉惩处的基本原则。
笔者对北京市法院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介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阐述了北京市三级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的经验与做法:成立专业审判组,专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成立诉讼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委托鉴定;积极探索多种调解模式,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加强与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最后就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包
本文分析了医患沟通行为与医疗质量管理的关系及其相关因素,认为医患沟通属于诊疗行为,对于改善医患关系,促进整体医疗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意义。医患沟通的效果受医务人员的态度、语言、行为方式的影响,积极倾听的态度行为是达到沟通目的的动力性因素。加强医患沟通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和流程已势在必行。
本文认为,作为现代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的“对市场直接干预”,以及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之一的“市场干预法”,中国同西方国家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差异。在中国处于转轨转型时期,国家的首要任务是组建培育市场体系,颁布实施有关“市场培育法”;而在西方市场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则主要是规制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实施“市场规制法”。当前中国随着改革发展和市场发育,国家越来越需要“规制市场”和制定、完善
同《公约》及外国刑法(典)规定的行贿犯罪相比,我国刑法在犯罪种类、主观目的、行贿方式、行贿内容以及刑罚情况(该点仅与外国刑法比较)等方面所存在的差距,说明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治处于“不严二厉”状态。因此不能只集中于强调刑法在定罪方面对《公约》的参照,而忽略了也应当在刑法方面的完善,否则会招致刑法规定“又严又厉”的危险。就行贿犯罪而言,理性的做法是同时在定罪和刑罚两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村民公共参与不足是当前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的主要困境,原因在于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根本变革和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阶段性重大转变的不适应,扩大村民在社区治理中的公共参与,必须加强村级组织、发展民间组织、利用精英力量、健全治理机制,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
通过在河北省内进行了广泛的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得出中国当前村民自治中村级财政的具体情况以及村级财政收入减少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破解村级财政的经济困境,需要采取改革和完善乡村财政体制、加强村级财政的内部控制、化解村级债务,减轻村级财政的负担等措施,为村民自治建立强大的经济基础。
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清政府出于收回法权的需要,借鉴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法律制度,对中国固有的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中国近代检察机构也随之逐步建立,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对检察机构的组织体系和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介绍了外伤性脾破裂的临床类型,分析了慢性脾破裂的病理组织学,该案例中孙某于2009年6月6日接受的“剖腹探查、脾切除、自体脾组织移植、腹腔引流”手术,术中证实脾破裂活动性出血、脾实质内血肿形成,上述所见均符合新鲜脾破裂,不符合迟发性脾破裂的特点。术后病理检查所见(镜下脾出血,伴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亦支持被鉴定人孙某脾破裂为急性脾破裂,不符合迟发性脾破裂的病理学特征。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