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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运作模式存在差异,因而行政程序不可移植适用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程序本质是一种复审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盲目移植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违背了行政程序先于诉讼程序的时间逻辑,也将导致系列问题。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具有不可替代性,尽快出台我国独特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