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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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曾指出:“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正是基于“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之理念,并考虑到目前司法机关正致力于拟定统一量刑指南以规范量刑活动,而刑法理论界也越来越热衷于对量刑规范化、量刑基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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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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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曾指出:“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正是基于“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之理念,并考虑到目前司法机关正致力于拟定统一量刑指南以规范量刑活动,而刑法理论界也越来越热衷于对量刑规范化、量刑基准等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拟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问题予以简要探讨。
其他文献
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格刑的配置现状,探讨了对我国现行资格刑立法现状的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配置的具体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的资格刑配置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发挥资格刑的应有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有必要从资格刑的定位、立法模式以及资格刑的具体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也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2款、第7条分别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
刑罚目的是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刑罚执行者对于刑罚所赋予的一种主观的美好的期望。这种预期的效果必须与刑罚的角色和实际功能相适应,并且在实践当中能够得以实现。在刑罚目的实现的过程之中,量刑是最直观和重要的环节。在量刑过程中,既是对于刑罚目的主观认识的过程,也是对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实践过程。量刑是刑罚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从犯罪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出发,综合犯罪行为的
如果严谨的科学与唯美的艺术相结合,无论其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是什么,都会是一种绝妙的完美组合,即便是一纸死刑的判决书,也会把它看作是一帧精美绝伦的艺术珍品。然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时很难达到这种完美的境地,但这并不表明司法实务中不能追求“科学定罪与艺术量刑”这种完美的组合。定罪本身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之所以将定罪称之为科学,是因为定罪过程是一个理论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尤其是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
作为推行国家意志的一种工具,刑罚,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具有什么目的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得出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也不具有什么目的的错误断言。一般而言,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所希望取得的客观效果,对于这一点,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本文探讨了刑罚目的间的报应和预防,报应和预防是不能兼容在刑罚目的之中的,这是由正义的不可分性决定的;由于有了罪刑均衡原则的限制,一般预防说具有的功能包含了报应说
本文例举了许霆、何鹏案例,研究了量刑原则的特征及依据,分析了我国量刑原则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量刑裁量权行使的完善建议。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环节,事关对司法活动公平与正义的评价,本文就完善量刑提出了一些看法。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定罪的公正也包括量刑的公正。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量刑对被告人的影响比定罪要大得多,而且量刑在总体上的均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的平等需求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因此,量刑制度的正当性就在于其能够满足对被告人的(相对)恰当的刑罚确定,满足社会公众对相同犯罪给予同等处罚的一
本文从许霆案说起,提出定罪优于量刑的刑法思维已偏离了民众思维本文试图寻找第三条道路:在初步判断的罪名会导致量刑过重时,应允许法官适当改变罪名,实现量刑公正,让罪名为公正量刑让路,不能把准确判断罪名作为优于量刑的司法重心。就许霆案而言,如果认定为盗窃罪会使量刑明显过重,那么,应允许法官通过实质解释、选择其他罪名(如侵占罪),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公正量刑。本文探讨了量刑优于定罪这一问题。
尽管刑法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做到绝对的罪刑均衡只是一种理想。“自从社会划分为阶级以来,最好的刑法也不过是相对公正的刑法。”不过,这并不影响人类对量刑均衡的追求。“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的法律思想。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人格感之中。”在刑法领域,要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做到罪刑相适应。而正义是我们所不能舍弃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量刑
所谓量刑不均衡,指的是同情节、同证据支持的犯罪,在量刑结果上表现出差异性,即“同罪异罚”。量刑不均衡不仅违反了罪刑均衡原则,使得刑法公正价值难以实现,最终导致刑事法治缺失,而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法官腐败,并在某种程度上助长罪犯的侥幸心理和抗拒心理,不利于预防犯罪。所谓模式,原本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本文把量刑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样式称为量刑模式。量刑模式关注的是影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