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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环境损害包括人身、财产以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对于土壤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解决,而对于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却缺乏合理的救济,从而导致大量污染场地没有得到及时的修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无疑是对污染场地的修复提供了新的机遇。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式严峻,污染场地修复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构建基金制度是承担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的普遍经验。土壤修复基金是土壤修复领域“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灵下的重要补充,是破解我国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新的探索。因此,研究构建我国土壤修复基金制度是破解当前土壤修复领域困局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土壤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经验入手,具体分析构建我国土壤修复基金制度的资金来源、启用程序、追偿机制,以解决对土壤污染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本文首先界定了土壤修复基金所属法律类别和性质,明确土壤修复基金是一个政府性基金,其具有公益性和补充性。其次分析土壤修复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认为政府拨款和行政性收费是土壤修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而环境责任保险赔付费用、追偿所得资金、罚款等还是其辅助资金来源。然后分析我国土壤修复基金的启用程序,认为在突发性污染事件、历史遗留污染场地以及污染责任主体拒不履行或没有足够能力履行等情形下启动基金,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社会组织及公众都是申请主体,并认为委托第三方修复为其主要修复模式。随后分析基金追偿机制,认为土壤修复基金管理机构是最合适的原告,应在诉讼前进行磋商和解,并对追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三个问题进行研究,力图理顺构建我国土壤修复基金的相关内容,真正发挥基金制度在土壤修复领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