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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特征,阐述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法律制度下运用的情况,最后提出报应性司法对于犯罪的有效预防失效,但是恢复性司法也并没有一定能取代它的把握。刑法的概念及机能,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本质相互联系,密不可分,长远来讲需要对刑事司法的模式进行一个基本的判断。为此查明报应性司法失败的原因及作为代替其的手段是否必然是恢复性司法都要进行很深的研究。即报应性司法的悲观前景及恢复性司法的希望得到确认时,才有可能是向恢复性司法的方向性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