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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协调,从其字义上讲,是指“配合得适当”之意。科技立法的协调原则,是指一部科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同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和协调。它既包括法律内容上的协调,也包括法律形式上的协调既包括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科技法律内部的协调。有的同志曾提出过与协调原则相类似的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认为“立法权力要统一.如果立法权力不统一,就不能通过立法统一体现人民的意志”,并提出“法制的统一并非要求立法的绝对一致。相反,立法注意和照顾地方的特点,采取不损害统一原则的灵活性、多样性,会在实质上促进和保障法制的统一”。显然,这里所说的法制统一原则和立法的协调原则是有根本区别的。协调原则偏重于新的法律出现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衔接,而法制统一原则,则旨在说明立法权限的统一来保证法制建设的统一。除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外,从我国立法学者著及论著上再看不剑有关“协调”或“统一”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学工作中需要弥补的一块空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法律间配合得当与否,是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根本保障。如果法律之间不能很好地相互协调和衔接,就会导致执法上的不统一,造成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和怀疑,进而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结果是,法律不能实现其真正的立法目的。例如,有关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规定,由于与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不够,导致实践中将许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行为误认为贪污、受贿行为,而追究科技人员刑事责任,使得大批科技人员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地投身于科技领域的创造性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立法的协调原则。尤其是刚刚发展起来的科技立法,更应深入研究立法的协调原则,使每一部新出现的科技法律都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不致因相互矛盾而影响法律的实施,不致因相互重复而使法律受到局限。只有贯彻好科技立法的协调原则,才能使我国蓬勃发展的技术市场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也才能更好地为技术成果商品化和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