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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逻辑错误,是任何思想和理论赖以正确的底线,也是法律判断获得正当性的必要条件。通过对一起适用《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行政机关所作法律结论存在诸多逻辑错误。该结论的推理过程呈现为复合三段论形式,其中结论小前提(即案件事实)包含三个命题,命题之一是行政机关认为涉案产品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逻辑错误在于:首先,证明“涉案产品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用的论据有“涉案产品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而“涉案产品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又要借助于“涉案产品是饲料”来证明,这种推理实际上是丐辞论证(循环论证);其次,行政机关一方面依证据认定“涉案产品是饲料原料”,另一方面又将“涉案产品是饲料”作为推理小前提,自相矛盾,违反逻辑规律,也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第三,行政机关混淆了同一词语的法律意义和日常含义;最后,前述命题的小前提“涉案产品是饲料”不真实,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结论大前提中的逻辑错误在于行政机关用广义“产品”取代了“食品等产品”中的“产品”,将二者不加区别等同视之,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为防止逻辑错误,需要认真对待逻辑:首先是强化逻辑规则意识;其次是掌握防止逻辑错误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