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了解和借鉴国际上采用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般作法和成功经验,加深BOT方式在本市实践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更有效地为本市利用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服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1995年4月,组织BOT立法调研考察团,赴香港考察了BOT方式的具体实践以及有关立法的情况。在香港期间,考察团与在香港投资BOT项目的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美国惠民(香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有关投资方面的座谈,参观了东区海底隧道、垃圾填埋场和有毒有害废物处理厂等BOT项目的经营和管理,还先后与WHITE§CASE、FRESHFIELD和SIMMONS等五家从事BOT项目法律服务比较有经验的国际律师行进行了BOT法律问题的研讨。本文作者以此为基础,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对BOT方式的法律问题作了一些介绍和分析。全文共分六部分:一、BOT投融资模式的含义、来源和发展:(1)BOT的基本含义;(2)BOT的起源;(3)BOT的实践和发展。二、一个BOT投融资项目确定的基本过程。三、BOT投融资模式的基本经济法律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殊性;(2)投融资方式的特殊性;(3)投融资结构的特殊性;(4)投融资回报偿还的特殊性;(5)企业形式的特殊性;(6)财产权利的特殊性;(7)风险责任的特殊性。四、BOT投融资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1)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的法律关系;(2)政府与项目主办人的法律关系;(3)政府与项目公司的法律关系;(4)项目公司内中外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5)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的法律关系;(6)项目公司与项目建筑承包商的法律关系;(7)项目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收购人或设施使用人的经济法律关系;(8)投融资回报偿还的担保人与项目贷款人、项目主办人的法律关系;(9)项目公司与设施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五、我国引进BOT投融资模式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1)特许授权的法律形式问题;(2)项目特许专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问题;(3)项目贷款的有限追索权与政府担保的关系问题;(4)项目工程建设期的风险控制问题;(5)投融资回报的模式问题;(6)项目设施的维护问题;(7)社会事务管理权的授予问题;(8)不可抗力的范围和责任承担问题;(9)外汇风险的分担和控制问题;(10)投资争议的处理问题;(11)项目对外谈判方式问题。六、本市采用BOT投融资模式的若干建议:(1)试行项目招标方式;(2)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可考虑多样性;(3)组成以政府管理部门为主的项目谈判小组;(4)提高项目谈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