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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行政合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是现代国家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较为灵活的具有弹性色彩的合同形式代替命令形式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既符合当今社会民主观念的要求,也能从深层次上使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地位趋于平衡,从而有效提高环境行政效益。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的环境管理实践中早已大量存在,但在理论研究上却相对薄弱且立法也处于空白。本文立足目前国内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对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丰富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并希望对即将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完善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