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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诊疗水平的提高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笔者认为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有一些条文已经不能满足现今的法医鉴定要求。本文对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存在的缺陷及笔者的建议进行了分析: 第一,如《标准)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笔者认为本条中的颅骨太过笼统,应该细化《标准》中第七条的颅骨内容,防止再给鉴定人带来争议。第二,《标准》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笔者认为:首先,本条的鉴定标准很难掌握,其次,“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的”确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取消这条标准。第三,(标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笔者认为本条应修改为鼻骨粉碎性骨折定轻伤。第四,(标准)第十一条耳损伤(二)外伤性鼓膜穿孔。笔者认为应该取消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