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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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社会角色的基础来自于律师的社会功能,然而在我国,事关律师职业身份的这一最基本问题并未得到明晰。长久以来在中国,作为维护私权、旨在实现其所代理的客户利益的律师,似乎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并无关联且相去甚远。律师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究竟有无联系?事实上,基于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在很多国家中,除了法律援助这种直接由政府负担的免费的法律服务项目以外,律师无偿公益服务也是一种体现形式。而目前在我国,在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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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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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社会角色的基础来自于律师的社会功能,然而在我国,事关律师职业身份的这一最基本问题并未得到明晰。长久以来在中国,作为维护私权、旨在实现其所代理的客户利益的律师,似乎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并无关联且相去甚远。律师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究竟有无联系?事实上,基于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在很多国家中,除了法律援助这种直接由政府负担的免费的法律服务项目以外,律师无偿公益服务也是一种体现形式。而目前在我国,在有着数目庞大的法律工作者队伍和三大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及辩护的规定前提下,没有国家权力的依托,法律服务既非公共物品,律师职业也势必不会与社会公益发生甚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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