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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置是规范安全生产、强化风险防范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预防刑法观的体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成立本罪的关键,该现实危险不同于一般危险,应当具有重大性和紧迫性的要求。危险作业罪的行为可以分为掩饰隐瞒事故隐患、拒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擅自从事高危作业三种类型。危险作业罪并非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的危害结果,其主观方面应当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