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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格式条款效力规范由于用词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条文之间相互矛盾,难以适用。应对订立规则的效力状态予以重构,对"免除其责任"和"加重对方责任"进行限缩性解释,明确《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补充解释作用。利用公平原则认定格式条款效力时,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并可以任意性规定为参考。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可参照合同的目的、合同当事人的类型以及商业惯例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