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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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一例手术切除右下肢血管瘤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技术鉴定进行探讨,得到的结论是:该例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但在论述中并未对其理由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均难以接受。该例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对医方的过失进行了分析,但没有分析每一种过失行为在造成患方伤残过程中的参与度,因此,在笼统地判断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中,不管是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还是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事故时都很可能因为每一个具体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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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公安局 四川 南部 6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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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一例手术切除右下肢血管瘤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技术鉴定进行探讨,得到的结论是:该例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但在论述中并未对其理由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均难以接受。该例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对医方的过失进行了分析,但没有分析每一种过失行为在造成患方伤残过程中的参与度,因此,在笼统地判断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中,不管是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还是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事故时都很可能因为每一个具体的医疗过失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发生纠纷而难以正确处理。该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但在讨论中,并未对患方承担主要责任进行讨论。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该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认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并应当综合分析认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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