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lsie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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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探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对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不作探讨,同时认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当因为是派生于所有权就对号到用益物权,正的作法应当是土地使用权独立成编,规定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与此同时,再设用益物权编,规定私人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只有这个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才能等同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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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近年来关于我国民法典中债的立法问题的研究心得的总结,探讨了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并分析了债法总则对具体债的适用,综述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问题以及非典型之债与债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并对我国民法典之债法体系安排及现行法的整合进行总结。
本文力图借用文本分析的方法,通过对“summa divisio”涵义的厘定,对盖氏的二分法和三分法做一番评判,进而引出古罗马人不同于今人的分类方法,并透析不同方法背后迥异的国家权力结构和意识形态。凭借相同的文本分析方法,通过分析盖尤斯使用“maleficio”代替“delictum”的做法,以及对“合同”概念的锻造,本文亦欲指出盖尤斯的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体系具有某种对应关系,同时考
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在整个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中被广泛的应用,同时也构成现代法中债的概念的核心要素。本文将对这一起源于罗马法的传统理论进行分析和探讨,与财产性给付相伴的是债法的另一个基本因素,我们称之为债权人利益。它是我们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与古罗马时代也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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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召回责任在契约法上,与瑕疵担保责任、加害给付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都具有显著的差异。缺陷产品召回义务针对的是系统性的缺陷,与瑕疵存在相交叉,但有重大不同,主要为发展缺陷的适用。召回义务的内容包括缺陷的跟踪和警示,召回和补救,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故义务的违反必具违法性,召回责任为过错责任。召回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两种状态,回召回而未召回,致使缺陷应排除而未排除,但缺陷未实际发生损害,
通过对侵权行为法体系形成的三个关键历史阶段的介绍,对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归纳,同时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多重功效,并对如何正确利用罗马法进行了综述,重新研读罗马法原始文献,有助于认真思考那些在侵权法体系初步形成的时期就己成熟、并被吸纳规定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并有助于认识这些原则的新的或别的体现方式。可以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当今的法律,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填补其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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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义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非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词汇,二者是可以相互定义与解释的。本文立基于公、私法相互交融的视角,经由论证得出结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与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并非“牛郎”与“织女”般永远分离与分立的制度,二者在现代法上己经渐趋合流;尤其是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其正渐次趋同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后者的一般理念、原理、规则在立法政策上应当可以直接地或者稍加修正地适用于前者。换言之,
本文通过介绍《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条的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阐述意大利法律中的危险作业责任,并以此作为参考标本来解读、评论《侵权法草案》第2稿第9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认为中国的立法模式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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