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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在宪法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宪法对基本权规定的抽象简洁性,使得基本权解释成为宪法释义学的核心部分。德国和美国作为当今相对发达的宪政国家,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基本权解释的判例,并丰富和发展了基本权的理论。尽管存在一些著异,如相对于德国基本权解释具有较强的形式正义特点而言,美国的基本权解释具有较强的实质正义特点,但两国的释宪者都充当着基本权利卫士的角色,只是殊途同归而已。两国的基本权解释体现了宪法解释的特质,即释宪者以保护基本权利及其价值为鹄的,这是基本权作为客观规范对于国家机关行为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