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发展权的法治保障

来源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ngzi_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是各区域固有的与主权国家内其他区域一样,享受国家赋予的差别化税收、财政、金融、土地及产业政策,整合自己的区域优势,结合自己的发展现状和特征,持续发展以满足本地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权利。各区域协调发展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市场无法自我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应坚持如下法治化原则:一是平等竞争与开放统一原则:二是协调与均衡发展原则;三是权力能动原则:四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原则。
其他文献
  结社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妇女结社的实践为观察结社自由在中国的需求、发展、困境及解决的出路提供了有益的视角。通过具体研究可以看出,妇女结社是
  作为选择自由的理论基础,在弗里德曼看来,个人主义在19世纪带有功利性,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和选举自由:在20世纪则带有表现性,于政治、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领域皆有呈现,即20世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