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执法、司法实践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证券法》第202条和《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和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采"知悉标准"。因此,在立法缺乏规定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极容易将部分合法行为纳入打击范围。此外,随着当事人提出的辩护事由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执法、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从立法上完善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相关规定,不仅对于正确界定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有重大意义,而且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体现。为此,本文对域外关于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得出抗辩事由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系分别归属于"未使用内幕信息、同等使用内幕信息和合理使用内幕信息"三种情形,并对每个种类项下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加以借鉴的宝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证券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及被滥用可能性的克服加以分析,就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设置及具体制度设计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