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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的作用相对有限。从操作技术层面上分析,基于权利与损害的逻辑结构,自然资源民事权利主体构成复杂以及自然资源民事权利范围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导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明显局限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问题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以此为基础的拓展完善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完整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构建,面临的根本挑战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结构以及在价值判断问题上的取舍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不能固守单一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