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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是《仁道法学》及其倡导之人类仁权论或双人权论之重要理论 基础;本论文重点探讨了双人权论中之职业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理念。营商行为被稱为”做生意”,这是因為营 商行为需要不停地有新的主意,以应付不停变动的营商环境。故此,营商人仕必须能率性而为,从心所欲,这 就需要个人权利之保障。但是个别群体之率性而为及从心所欲,不能防碍其它社会群体之利益(其他群体之率性而为及从心所欲),从而破坏人与人、人与自然之和谐。这就是双人权论较单人权论全面完整之处。双人权论是 一崭新的政治、法律哲学;它既有西方人权论所提倡之个人权利更包含了群体人和之和谐仁权。本文第四节介 绍了《仁道法学》之理论重点;第六节所论述的自律教育,是基于加强人们对哲理之了解和折服而非单纯对法 律的外部畏服。中国传统之儒、道二派哲学,前者重仁、义、礼,后者重万物与我齐一、自然无为、率性而为(個 人權利之由),此等哲理均是双人权论之根源,再应用权能法定之现代法律手段确定下来及加以实施,这就是双 人权论。由个人人权为起点,达至极致的群体人和境界,就是”仁权”或”双人权”;这不仅是概念外延的层次递增, 这还是概念内涵的丰延(丰富并延展)。孔孟儒学中的仁,其构造从二人「亻」,故此,「仁」一字,实代表了人 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举例来说,对工作、食品安全而言,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就是社会 环境之安全健康;对人类生存环境保护而言,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就是自然环境之安全健康。然而,仁 是由个人「亻」为基本,为起点;个人权利(使能率性而为),如自由、生存、工作和健康权利等,不应被忽略, 个人的尊严与个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人类仁权的定义要求是个人权利既要受保护,但个人为参与社 会所渴求之群体谐和,民胞物与,天地人共存谐和之意愿和权利亦要受到保护。一个社会之社会环境及自然环 境之谐和安全健康人们愿意留下之主因之一,[1]故此是一国一地文化软能力建立之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对人类仁权的定义,《仁道法学》与先秦儒学、德法平衡论、西方权能法定、自生规律、无为而治、至知至人学说、人本唯物史观等的构成关系,作了概念性的解释及探讨。双人权理论与西方人权论最大不同之 处是:个人权利或个人主义只是各类社会关系建立之开端,并非全部,在个人权利上建立个人与个人、个人与 团体、团体与团体、人与自然之和谐权利,才是各类社会关系之终极要求,是人类政府必须响应和满足的。在 人类经济发展方面,人类政府不应祇考虑财富之产生和积累,应更多考虑职业、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之制 定和落实。这就是人类仁权理论之中心思想和最佳示范,提倡人类仁权是确立职业、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 之最佳途径。本文应与作者其它登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有关双人权论之文章同时阅读,它们是:《超越西方人权 论之现代双人权论及其法哲学》、《现代双人权论之自律超越:对仁、道哲学之了解及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