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分析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gone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非构成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受贿犯罪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但以“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最为突出,由于身份犯理论以及非构成身份主体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范围等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尚未得到彻底廓清,涉及“家庭型”受贿犯罪的研究,自然成为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及难点问题。就这一问题的实际研究现状而言,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已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例如,家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且与之共享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共同受贿;家属仅实施了接受财物的行为,并将收受的财物和请托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共同受贿;等等。对此,本文不再涉及,而仅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研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其他文献
“与国际接轨”可能是近年来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与国际接轨”不仅是一种时髦的提法,更是在国际社会日益强调对话与合作
会议
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直接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其兴盛于刑罚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失宠于刑罚的等价时代,衰弱于刑罚的矫
会议
“严格限制死刑直到废除死刑”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就限制死刑而言,主要有两条途径:实体限制与程序限制。所谓实体限制,就是从刑事立法上尽量限制死刑的可适用范围,如《公民权利和
会议
我们这里提到的腐败,特指有权力的因素掺杂其内的腐败,即国家或各类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腐败。这里的社会组织,可以包括政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政治的、经济的
会议
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成败。与国企改制中的腐败犯罪作斗争,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也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通过刑
受贿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历来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注、探讨的热点、焦点。从审判实践看,受贿案件中不以犯罪认定的案例,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
会议
受贿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其具体行为必基于一定的职权、职位而发生,故它系属职务犯罪的范畴。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会议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被称为“物流商贸城”的形式,是脱离于专业市场的四种一般形式而演变的新形式,物流商贸城突破了国外Shopping Mall以及Outlets的形式,实质是一种多专业市场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地界定个罪的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客体有不
所谓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介绍贿赂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贿赂犯罪相比,介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