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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非构成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受贿犯罪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但以“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最为突出,由于身份犯理论以及非构成身份主体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范围等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尚未得到彻底廓清,涉及“家庭型”受贿犯罪的研究,自然成为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及难点问题。就这一问题的实际研究现状而言,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已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例如,家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且与之共享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共同受贿;家属仅实施了接受财物的行为,并将收受的财物和请托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共同受贿;等等。对此,本文不再涉及,而仅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研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