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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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分析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促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法治、制约公权力以及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意义,特别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的原告类型的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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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 250100 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四方分局,青岛 26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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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分析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促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法治、制约公权力以及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意义,特别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的原告类型的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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