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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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在联合国的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进程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这些组织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要建构或培育中国的民间社会,发挥民间社会在国际国内法治进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必须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基于此,本文介绍了国际社会的民间社会概念,搞清楚了“Civilsociety”在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文件中的含义,论述了民间社会组织在联合国活动进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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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在联合国的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进程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这些组织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要建构或培育中国的民间社会,发挥民间社会在国际国内法治进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必须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基于此,本文介绍了国际社会的民间社会概念,搞清楚了“Civilsociety”在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文件中的含义,论述了民间社会组织在联合国活动进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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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一再强调中国特色,但是或多或少地,现代西方的法律仍然是我们推行法治的样板,是我们发展法治的参照.而现代西方法律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自治。法律自治不只是西方法治的一个特征,而且也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项成就,西方国家经济的繁荣,政治的清明,人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都受益于此。因此,一定程度的自治,也应该是我们的法律的追求:法律自治的程度如何,也应该成为我们检视法治发展状况的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不仅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普及法律知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也已取得卓著成就。基于此,本文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法治建设的历程,展望了今后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
本文是《近世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反思与超越:历史、资源与方法》的引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书的第一个任务试图论证,清末修律变法实践对“自强”、“求富”精神或者战略的贯彻,对以“模范列强”而图废除治外法权以巩固统治的权宜与战术的执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法理学后来的命运与品格,那就是中国法理学必须被纳入到整个中国国家转型、国家重构以及国家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而很难有其独立与自足的地位,近代以来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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