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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十八世纪末工业革命后的产物,其法律责任起始于无过失责任基础,而历经过失责任基础,发展迄今又逐渐走向无过失的赔偿责任主义,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与其社会的进化程度是息息相关。本研究发现:在今日尙以推定过失责任为主的社会中,存在相对过失分摊比例不易达成共识的问题,仍有待解决。
本研究也指出:加害人的法律贡任,由汉摩拉比法典、罗马十二表法的绝对责任开始,逐渐走向「无过失,无责任」的过失责任主义,再走向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推定过失责任主义,一直到今日部分采严格责任基础的无过失制度。侵权行为责任基础的演变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1.对加害人课以绝对责任,其吓阻与惩戒的功能远超过其民事的赔偿责任;2.对加害人课以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远超过其刑事责任的吓阻与惩戒;3.专注于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4.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