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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性司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生态修复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生态修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适用就成为当下环境法领域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