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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澄清哈特的相关理论,分析他对法律理论应当采取何种观点的主张。在哈特看来,法律科学的关键是双重规则模式,而不是奥斯丁的习惯性服从命令模式。规则具有内在面向,实践者可以从内在观点看到这一面向并作出内在陈述。法律实践者在对待法律的时候,存在三种实践观点,内在观点、普通的外在观点、极端的外在观点。法律理论应当说明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观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概念。为了说明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观点,法律理论家应当持有普通的外在观点,引述、描述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观点,但是,他自己没有必要分享和采纳内在观点,后者是实践者的观点。以上就是哈特主张的法律理论的研究观点或者视角。用比克斯的话说:哈特认为,应该从接受这个法律体系的人的视角出发来建构一种法律理论,但理论本身(或者,以另外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说,理论家自己)不需要也不应该支持这个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