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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司环境责任的概念及内容入手,提出公司环境责任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于公司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设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外在舆论环境和前期预防等方面着手,对公司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进行全面规制,方能有效避免环境污染,赔偿环境受害者的损失。本文重点论述了四个方面,在责任主体上,强调突破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制度,将其应用于环境责任制度上,若公司对环境造成损害后不能完全赔偿,可以追究公司股东责任;在责任内容上,强调提高公司违法成本,促使公司自觉履行环境法律法规;在外在舆论方面,重点讲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美国TRI制度作为参考,提出政府应扩大生产企业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并将其公之于众;最后,为避免公司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怠于承担环境责任,建议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基金制度,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对环境治理及受害者能够给予有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