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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决定》相对于《1977年决定》的有两点重大改变:一是对汇率操纵的概念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明确;二是提出了外部稳定这项新的原则。外部稳定原则的引入降低了基金组织发起与成员国的磋商的门槛,使得基金组织有了介入人民币汇率之争的制度切口。这可能给中国独立自主地制定和执行汇率政策带来更大压力。但判断一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汇率操纵仍然要依据《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从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去考察。尽管新《决定》为中国量身订做了判断客观行为的若干项指标,但中国积极、负责任和合作的行为及态度表明其主观上不具备操纵汇率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