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

来源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zf_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没有优先效力.当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时、一般动产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竞存时、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不区分"善意恶意",统一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顺位.动产抵押权人与担保物买受人竞存时:(1)若买受人属于"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也无论买受人是否知道抵押权,买受人都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若买受人并非"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则仅在抵押权未登记,且买受人善意时,买受人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抵押权登记,无论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抵押权都优先.现行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与动产抵押制度存在冲突,未来有必要建立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体系.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