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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合法相对应,行政违法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不宜包括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违法种类的划分应当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习惯,并借鉴外国.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有其独立的内涵与外延,对各自的外延不能作不适当的扩展,避免相互交叉,造成混乱.违法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应区别为无效、可撤销、经补正而有效,也可在一定条件下经转化成其他有效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