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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关涉到罪犯假释权利剥夺的重大问题,法律规定仅仅了了数言,司法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明确,由于立法的粗疏,理念的错位,兼之对能否假释的法律界限理解不一,使得很多情况下罪犯假释司法适用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误区,实践中不应假释的情形却予以假释,可以假释的则排斥在假释之外,破坏了法律适用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对于罪犯这个特殊社会群体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负面心理,影响该类特殊群体自觉改造,重新做人,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隐患。笔者就此根据自己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些粗浅看法,希望能为假释制度走出理念与司法适用上的误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