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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在其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以董老的“人民司法”精神为指导进行批判、建议,将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本文梳理了不同学者在该制度上的若干观点,并在总结、评论的基础上提出执行和解协议不构成对既有法律文书的违背,但不能具有执行力和可诉性的观点。本文还认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在执行和解程序中发挥作用,而非简单的记录,此外执行和解的次数和履行期限不应过多、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