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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弥合冲突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论述,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指明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条件和基本衡量标准。其要旨在于,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以公平正义为基调的法治社会。而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理性增长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合理化的过程”。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司法是否具有理性以及理性的程度,决定了司法能否有效实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消除对立、体现公平、张扬正义,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