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兼论持有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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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即本罪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持有抑或其他,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④各种分歧意见的背后,是人们在两个认识环节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人们对本罪危害行为的内容把握不一。②储槐植教授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蕴含在刑法第395条第1款前段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之中,“它具体包含三因素:(1)持有。(2)明显超过合法收入。(3)差额巨大的财产。”该款后段中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不是本罪行为要件,“仅具有诉讼法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本罪的危害行为是“持有”(即“持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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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调整和修正,刑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必然要进行相应地革新。这就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刑法观念要进行全面的反思,树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刑法观念,制订与之相符的制度和规则,以便于充分发挥刑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完善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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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紧闭的国门开始向世界开放,中国的经济开始与世界接轨。思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改革开放发展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645.2亿元,2008年国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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