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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订以来,因为其强化了对环境法益的保障,行为方式、保护客体也都做了更改,且删除了能直接表达罪过形式的"事故"一词。所以,对于此罪主观罪过认定的问题又成为了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过失说""混合说"在论证时都会出现很多解决不了的弊端和争议。总体分析下,"故意说"更切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维护了刑法整体的规范性,且能够解决实际适用过程中的共同犯罪、不作为犯罪、人身财产损害等问题,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