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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地运用法律方法有助于法官实现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功效。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司法者要在"司法者"思维与"社会工作者"思维之间进行转换,同时,法官应注意法庭语言对未成年人审判对象的影响力。基于此,通过普法使社会群体对犯罪少年的轻形化、缓刑化的支持与理解,建立健全"法官社会化"的支持系统,强化法官语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