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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关系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使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定位、功能、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和组织治理结构等方面距离农村金融合作性的特点相去甚远,难以承担金融“主力军”的重任。本论文拟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改革为关注点展开研究,旨在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与规范依据。论文采取比较分析、实证研究、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源起及发展开始论述,同时概览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总结其经验教训,并且基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曲折的历史发展,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各种定位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绘制出更科学的结论,从而对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做出有益的规范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在逻辑结构上服务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这一核心论题,通过实践问题的梳理及相关理论分析来达到研究目的。论文第一部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从理论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与功能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最后就目前学术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问题上的分歧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主要就农村信用社法律性质改革之必要性问题展开。本部分首先对农村金融体系在组织体系方面的协调性进行探讨,旨在对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说明;其次,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进行归纳、分析,进一步对农村信用社法律性质的改革进行必要性论证。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时代背景与环境进行阐述,进而对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及功能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国外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与实践等方面的借鉴与启示,提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改革的路径。第四部分着重研究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进行改革的具体措施。本部分基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改革的路径,从设立制度的变革、经营范围的改革、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监管模式的调整等方面,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改革的具体措施进行论述,提出在新农村建设这一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改革二元化模式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