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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没有将储蓄合同列入有名合同中,目前仅有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储蓄加以规范。实务中,储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争议的法律问题较多,处理这类新类型案件的意见分歧较大。尤其是存款被冒领而引起的纠纷,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音符。本文在对我国储蓄现状作了周密调查之后,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角度,运用民法中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理论,从储蓄机构对存款善意给付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论依据、储蓄机构办理存取款业务应当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违反储蓄合同的责任确定等方面对存款兑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领后储户和储蓄机构的民事责任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阐述,旨在通过分析,为合同法增设储蓄合同相应条款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