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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1例交通事故案情、病历及法医临床学检查的案例资料,总结了对该案例被鉴定人进行综合评定中轻、重伤的鉴定:第一,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基础重,肢体骨折多,若没有伤及重点部位致即时死亡,特别是在伤者为青壮年时,身体机能恢复较快,救治及时,转归为痊愈可能性大,尽管损伤对伤者身体有一定影响,但条款是明文规定的,鉴定人必须公平公正地依据条款进行鉴定。第二,就损伤对人体机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分级来看,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三级,即重伤、轻伤及轻微伤,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则分十级,相比之下更加细致,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刑案中,例如肇事逃逸的,有无必要再通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来量刑。第三,醉驾入刑后,交通事故伤情评定关系到案件定性,重伤以上肇事,轻伤危险驾驶,而此期间,伤者一般都未出院,身体功能恢复程度不一,若以损伤程度来定案件性质必然在客观上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