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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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首先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简化审程序中的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其次,阐述了简化审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力制约问题。最后,提出今后简化审程序的运行机制与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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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着刑事案件上升,轻微刑事案件占较大比例以及检察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为合理配置检察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并通过繁简分流,简化工作文书,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外部协作,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等举措,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起诉的法律效果和及时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本文阐述了认罪案件轻缓处理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检察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打击刑事犯罪形势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认罪案件轻缓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首先分析了认罪程序价值的刑事政策。其次,阐述了刑事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与其法律价值。最后,阐述了刑事政策视野中认罪与和解程序的有机结合。
有人出于本案诉讼利益的考虑,在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或者被告人犯他罪而被指控犯彼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合法,而暗示、要求或者胁迫被告人“认罪”,这个暗示、要求或胁迫就是教唆。顶罪、以小案认罪掩盖大案犯罪、以个人保团伙、掩盖冤假错案,掩盖执法过错,是“认罪案件教唆”的表现形式。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犯罪者悔罪,不利于法律尊严,不利于公平正义。应当加强程序控制,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加强打击
两简程序是当前公诉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实践中使两简程序更加规范化,取得了缩短办案期限,节约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采取两项措施保证两简程序的顺利实施。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审理模式,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由于程序设计本身的原因和客观现实的多变性,使得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不同程度地显现出不足。为此,笔者从实践角度加以探讨。阐述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价值及践行特点。同时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简易程序适用提出设想。
2004年初,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部分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案件事实的查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已达到提起公诉要求的客观实际,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该机制在保证案件质量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刑事检察工作向前向后延伸,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配合,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通过近两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针对此,该院总结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体会
本文首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定义、使用空间进行了概述。其次,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质。最后,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实体法原则及刑事政策的关系。
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笔者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对保障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进行了探讨。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实现刑事程序效率价值,实现公正目标,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建立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实行普通的强制辩护制度,同时应明确法律后果,并赋予公诉机关求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