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同性婚姻冲突法规则初探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chao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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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以米,欧美国家山现了对同性婚姻或对同性伴侣赋予部分家庭权利的立法浪潮,然而我国对待同性婚姻采取的仍是否认态度,而对于涉外同性婚姻的规定仍处于空白。这不但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可能给我国的相关机构造成工作的不便,一味的否定甚至可能有损我国的人权形象。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涉外婚姻立法和同性恋者家庭权利的主要诉求进行审视后认为,在我国国内立法没有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法律无需单独为涉外同性婚姻进行规定,只需在适用中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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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外离婚的普遍增长,各国处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法有了新的变化。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欧盟《罗马条例Ⅲ》来看,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采用补充性连接点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在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上,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与婚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两大主要的离婚法律适用规则;在连接点的选择上,当事人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成为首选。
本文主要从中国的视角来阐述近年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些发展趋势,并把这些发展趋势概括为三个大的方面: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法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二、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争议向现代化方向发展;三、国际商事审判解决争议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2011年4月生效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方面看似详细、完备,却存在立法技术粗糙的缺陷。某些规定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真空;某些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设计多余;看似引进了先进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却不仅无助于引导实体公正,更未能减轻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困难;不恰当地细化和分割收养争议导致法律适用后果混乱。仓促立法的结果是更加依赖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
本文主要从中国FDI、企业“走出去”及进出口概况、涉外仲裁的发展现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优势及仲裁员选任等方面对中国涉外仲裁进行探讨。
本文就调解在两地经贸争议中的使用以及相关立法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第二部分着重分析调解在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部分分析内地有关调解的立法与香港立法的互动。第四部分则基于前文的分析,认为香港有必要就调解做出立法,但是此种立法必须有别于内地《人民调解法》的有关做法。
传统冲突法建立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学说基础之上,其科学范式是以19世纪的自由主义为基础.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和价值的中立性.萨维尼的冲突法理论将各国法律视为等价的和可互换的,不考虑各国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此实现了冲突法的非政治性.20世纪后,随着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私法公法化和政治化,冲突法的自由主义范式也随之陷入危机,政治范式应运而生.政治范式强调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认为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