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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米,欧美国家山现了对同性婚姻或对同性伴侣赋予部分家庭权利的立法浪潮,然而我国对待同性婚姻采取的仍是否认态度,而对于涉外同性婚姻的规定仍处于空白。这不但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可能给我国的相关机构造成工作的不便,一味的否定甚至可能有损我国的人权形象。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涉外婚姻立法和同性恋者家庭权利的主要诉求进行审视后认为,在我国国内立法没有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法律无需单独为涉外同性婚姻进行规定,只需在适用中区别处理。